宋朝州府通判一般由从六品京官中委派,为从四品;州府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简称,职责是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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