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包括以下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原珠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5、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医学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年龄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7.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不同种类的药品应使用不同的单位,如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等。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