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对于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于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相关省份有特殊规定的,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在录取过程中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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