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会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水资源保护:包括规划煤矿水资源利用、定期监测并控制水质污染、增加回灌量等。
2.水资源开发:包括调查勘探煤层储水条件、开展井下排水及管理、建设水源工程等。
3.矿区排水管理:包括矿井综采面及巷道的排水、处理和利用,以及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环境保护:包括对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5.安全生产:包括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现场和设施安全等方面。
总体来说,旨在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保障煤炭开采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环境问题,优化资源利用,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模式。
1是一套为煤矿生产过程中防治水灾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2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水文地质问题,如地下水涌入、煤层顶板水突、煤层气涌出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防治水细则进行规范和管理。
3主要包括煤矿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监测、水文地质预警、水文地质应急响应等内容,旨在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防治水细则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而出台的一系列水文地质管理办法。
细则规定了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水文地质原则,包括开采前应制定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并制定水文地质管理方案,开采中应设立采空区监测系统,实时监控采空区水位变化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水文地质监测的频次和内容,以及针对水害进行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通过实施细则,可以有效地保障煤矿生产的水平安全。
靠前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靠前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靠前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