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根据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3、(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5、(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6、(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8、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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