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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来源:互联网 知识 5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本文简介: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基金账户开立4第三章登记基金账号5第四章变更基金账户资料6第五章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7第六章注销基金账户8第七章基金账户资料的查询9第八章基金认购10第九章基金申购11第十章定期定额申购11第十一章基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本文内容: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基金账户开立4

第三章

登记基金账号5

第四章

变更基金账户资料6

第五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7

第六章

注销基金账户8

第七章

基金账户资料的查询9

第八章

基金认购10

第九章

基金申购11

第十章

定期定额申购11

第十一章

基金赎回12

第十二章

修改分红方式及基金权益分配14

第十三章

基金转托管15

第十四章

基金转换16

第十五章

非交易过户16

第十六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19

第十七章

交易费用20

第十八章

差错处理20

第十九章

附则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和交易等方面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及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规章和规定,特制定《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规则适用于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金元比联开放式基金)。凡参与金元比联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均可以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并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基金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在本规则中是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

“注册登记业务”是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三)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并与本公司签定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代销机构。

(四)

“账户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登记基金账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注销、基金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以及基金账户资料查询等业务。

(五)

“交易类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设置分红方式、基金份额冻结/解冻、基金分红、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六)

“基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金元比联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

(七)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八)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九)

“开放日”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应在基金合同中规定。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递交申请。如果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15:00

后提出申请的,该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十)

“T日”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十一)

“T+n日”是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十三)

“R日”是指分红权益登记日,即享有分红权益的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十四)

“R+n日”是指自R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含R日)。

(十五)

“R-n日”是指R日前第n个工作日(不含R日)。

第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一般采用“未知价法”原则,按金额认购和申购、按份额赎回。认、申购份额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赎回金额的计算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基金份额净值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方法计算。

第六条

开放式基金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市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递交申请。如果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15:00

后提出申请的,该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第七条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业务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最终确认为准。

第八条

本公司管理的各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权责与交易办法依照各基金相应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执行。

第二章

基金账户开立

第九条

基金账户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为每个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至少应当核验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书;

3.指定银行存款账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须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至少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名;

4.加盖预留印鉴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申请书;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开户申请被本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若开户失败,本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提示原因,将结果返回给相应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接到失败的确认信息后,应通知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购,但认购/申购申请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如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开户失败,则该笔认购或申购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十六条

投资者T日申请开立基金账号,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确认基金账号。投资者可以在T+2日通过销售机构或金元比联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第三章

登记基金账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后,如要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需首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时向销售机构提交的身份证件应与开立基金账号时的开户身份证件一致,如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现变更的,修改确认成功后再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T日申请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确认结果。投资者可以在T+2日通过销售机构或金元比联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登记基金账号的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如已通过一销售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而又在其他销售机构用同一证件重复进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基金注册登记人将自动按照登记基金账号业务对申请进行处理,对确认成功的申请返回该投资者已开立的基金账号。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取消登记基金账号业务,但必须满足该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及该账户未被冻结或不存在在途利益,账户处于正常状态等条件。

第四章

变更基金账户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在相关的信息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信息的变更需经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成功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若投资者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能办理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进行基金交易。

第二十四条

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至少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的发证机构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件号码及姓名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时提供);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书;

4.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时,**人须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销售机构需对以上进行核验。

第二十五条

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至少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变更公告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工商注册号时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投资者开立的各交易账户的信息变更由投资者到开立各交易账户的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

第二十七条

基金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统一受理。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暂不受理投资者自愿要求的冻结。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要求账户冻结或解冻申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程序,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已经生效的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文件原件;

3.原冻结确认单(解冻情形下);

4.填妥的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不能对同一基金账户同时作多次冻结,如某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已被司法冻结,本公司不再受理该基金账户的账户冻结业务。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分红以及解冻之外的任何操作。

第三十条

基金账户冻结后,本公司在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文件指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后予以解冻。

第六章

注销基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注销基金账户指应投资者要求,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资料和信息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

1.投资者当日有交易申请;

2.投资者持有注册登记人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3.投资者存在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尚未确认的交易;

4.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5.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销售机构应当先为投资者办理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机构受理已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注销其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至少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书。

第三十五条

销售机构受理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注销其基金账户的申请,至少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第三十六条

基金账户销户可以在已经成功进行账户登记的任一开户网点(该网点交易账户仍然有效)进行。即投资者可以在原开户网点单独进行交易账户注销,也可以在非原开户网点进行基金账户的注销,注销基金账户时会连同交易账户一起注销。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他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人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七章

基金账户资料的查询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账户资料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络查询基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应自行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管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因自己泄露密码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可以通过金元比联网站和客户服务中心修改。

第四十条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或本公司接受的方式查询本人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更及其它相关业务情况。销售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提供本机构开户的***;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其它范围的查询由本公司统一受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对在基金账户业务办理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基金注册登记人在核实投资者身份后可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最终结果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四十二条

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销售机构应当核验该投资者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四十三条

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查询本人资料的申请,至少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须携带经公证处的授权委托书、**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销售机构受理法人投资者查询本机构资料的申请,至少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章

基金认购

第四十五条

认购是指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基金的认购以书面委托或其他经过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认购金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及和其它基金销售文件有关最低认购金额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面额发行”的原则,即投资者以金额方式提出认购申请,基金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认购计算方式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认购份额。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进行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成功受理,不得撤销。

第四十九条

个人投资者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进行核验: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须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书。

第五十条

机构投资者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进行核验: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复印件;

3.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书。

第五十一条

认购确认以基金成立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九章

基金申购

第五十二条

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选择采用一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多种方式申购基金。本章所指申购指一般申购。

第五十三条

申购金额应该满足《基金合同》和其它基金销售文件有关最低申购金额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申购遵照“金额申购、未知价法”的原则,即投资者的申购以金额方式申请,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购买份额。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办理申购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经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通过销售机构撤销。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在T日的申购申请,本公司在T+1日进行确认并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于T+2日起可申请赎回在T日申购并经本公司确认的基金份额。

第五十八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约定的情形下可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备案。

第十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五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人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六十条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但在各销售机构办理申请时,投资者必须使用该销售机构与投资者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时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销售机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管理人。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交易日;如因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则会导致该月扣款不成功。

第六十三条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第六十四条

参加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及费率标准另见公司公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具体的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定期定额申购将按照与日常申购相同的方式处理,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提交的取消登记基金账号、基金账户注销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视作终止。

第六十七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十一章

基金赎回

第六十八条

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卖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所托管的销售机构托管网点办理赎回。赎回申请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数额。赎回的最低份额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规定标准执行。赎回申请一经受理,赎回份额即做冻结。赎回款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包括第7个工作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七十条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由销售机构撤销。

第七十一条

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未知价法”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但对某些特定基金,应当采用其他由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的赎回方式。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一般于T+1

日为投资者确认赎回申请;但对某些特定基金而言,赎回权益日期的确定由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予以规定。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同时选择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选择取消是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选择顺延则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在下一交易日继续兑付,直到份额全部兑付为止。如未作选择,本公司默认为顺延方式。

第七十四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由本公司确定当日赎回比例。上日巨额赎回顺延部分视同新的申请,与当日赎回申请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时,本公司通过指定的媒体、公司的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七十五条

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视为连续巨额赎回。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本公司可选择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在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20个工作日的期限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延迟支付遵循所有销售机构之间公平对待、各投资者公平对待的原则。

第十二章

修改分红方式及基金权益分配

第七十六条

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购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再投资。

第七十七条

在分红权益登记日(R日)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红权。分红权益登记日(R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分红权益,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分红权益。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红利发放的方式,即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以《基金合同》中基金默认方式的分红方式作为投资者的分红方式。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号时应选择账户的分红方式,该分红方式将作为该交易账户所购买金元比联开放式基金的初始分红方式,投资者可根据需要对其交易账户单只金元比联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进行修改。

第八十条

投资者不得对单个交易账户中的同一基金同时选取两种分红方式。投资者通过某个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分红方式,仅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托管的基金份额有效。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基金以投资者在R日前最后一次成功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第八十二条

R日,销售机构不接受投资者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和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

第八十三条

在权益登记日(R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或者托管转出尚未转入时,其分红将按红利再投资处理。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产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分红公告中指定的日期划入基金份额所托管的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之后由销售机构分配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产生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由本公司按分红公告中指定日的基金净值计算并自动托管在相应的销售机构。

第十三章

基金转托管

第八十六条

基金转托管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其基金账户所关联的某一交易账户转移到该基金账户所关联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第八十七条

需要办理转托管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手续。

第八十八条

在转出方和转入方销售机构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采用“一步转托管”或“二步转托管”方式。

第八十九条

如选择“一步转托管”方式,投资者应先在待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登记手续,再到转出方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申请;如选择“二步转托管”方式,须先在转出方销售机构办理转出申请,经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成功后,再到转入方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登记及份额转入申请。

第九十条

在“一步转托管”方式下,投资者于T日在转出方销售机构转出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第九十一条

在“二步转托管”方式下,投资者于T日在转入方销售机构申请转入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托管。转托管转出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该基金账户在转出方销售机构的可用基金份额,否则该申报无效。

第九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每只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托管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第九十四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转托管业务。

第九十五条

销售机构可对转托管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托管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章

基金转换

第九十七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可相互转换基金及转换费率根据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转出基金的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账户的基金可用余额。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

第一百条

投资者基金转出须符合本公司对转出份额下限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下限的有关要求。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第一百〇一条

基金注册登记人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日(T

日),以T日的转出基金净值为基础,扣除转换费用后计算转出金额,同时,以T

日转入基金的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入份额;投资者T

日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于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的转出及转入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权益撤销和权益登记,转入的基金份额于T+2

工作日可赎回。但对涉及某些特定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应当采用具体由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基金转换和进行权益的确认。

第一百〇二条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第十五章

非交易过户

第一百〇三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第一百〇四条

本规则所述非交易过户在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下发起,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基金合同规定执行。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第一百〇五条

继承和捐赠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可由过出方基金份额托管点受理;司法执行的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直接受理。过户行为统一由本公司核实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第一百〇六条

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要先办理开户业务。

第一百〇七条

销售机构或本公司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按规定的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手续费。

第一百〇八条

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一百〇九条

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因办理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捐赠公证书原件;

2.

捐赠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

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

填妥的经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第一百一十条

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捐赠公证书原件;

2.

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

捐赠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6.

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含司法强制执行),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

2.

当事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

3.

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当发生司法强制执行时);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原件;

2.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

3.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

4.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司法强制执行除外);

5.

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已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件原件(当发生司法强制执行时);

6.

填妥的申请表。

第一百一十三条

销售机构经办人应当在申请表上注明“已审原件”,经办人及负责人在投资者的申请表上签名,盖销售机构业务专用章,留存申请表的复印件备查后,将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单传真至本公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公司收到申请单或申请单的传真后,在当天的业务预处理之前进行初审,如有疑问,通过电话与受理机构查对,没有问题的,本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对相应的过出方的所涉基金份额作冻结。

第一百一十五条

销售机构在下一个工作日(T+1日)将T日接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往本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公司于收到申请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得到确认后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基金的过户,并打印确认单,将确认单传真返回受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金分红期间(自权益登记日至红利发放日)暂停受理非交易过户。

第十六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业务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统一受理,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或部门依法要求的对某基金账户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冻结,暂不受理投资者自愿要求的冻结。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基金份额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本公司冻结基金份额,应向基金注册登记人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述基金份额解除冻结,应由原要求冻结的机关向基金注册登记人出示执行人身份证或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对有关基金份额予以冻结或解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基金交易。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所有因分红派息而产生的权益分配冻结,包括再投资份额冻结和红利资金冻结都冻结在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到期解冻时,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将解冻的份额和红利资金下发到各销售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份额冻结处理的优先级高于申购、赎回、转托管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冻结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冻应该是冻结的完全反向操作,即解冻只能是针对冻结标的申请解冻,申请人不得申请对若干冻结标的提出整体解冻,也不得申请对单一冻结标的的部分解冻。

第十七章

交易费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项业务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依照各基金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业务的税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章

差错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工作失误或者投资者的失误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确定差错类型、处理原则、处理程序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差错类型有以下情况:销售机构录入或认证差错、基金注册登记人与销售机构以及销售机构内部的传输差错、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基金注册系统清算差错、基金注册系统或销售系统的技术故障造成的差错、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差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差错处理按以下原则处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基金合同规定执行:

1.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但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

当事人因为差错而产生的利益为不当得利。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不能因为获利的当事人不归还而致使利益受损的其他当事人得不到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可以向获利的当事人要求返还该当事人的不当得利。

3.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备案,对基金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当受损金额少于10元的,可以不进行赔偿,或由差错当事人协商解决。

5.

因差错受损的当事人仅在合理时间(2年)内可以对差错的责任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差错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基金合同规定执行: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进行差错影响的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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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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