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的基本制度
(一)选举原则:
1、权利能力:
(1)年满18周岁
(2)未被***
2、行为能力:
(1)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刑事选举权。
(2)受追诉被羁押期间(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刑事选举权。
3、实际投票:
(1)人身自由受限但未***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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